二手车当新车卖,宁波某4S店被判令退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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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0] 来源: 作者: 澎湃新闻记者 张刘涛 点击:

二手车当新车卖,宁波某4S店被判令退车、赔偿3倍购车款

 

       宁波象山县法院日前判决1起汽车4S店销售欺诈案。因将1辆有质量问题被消费者退回的车辆冒充新车销售,当地1家4S店被认定为欺诈,被判“退一赔三”,退还消费者8万余元购车款,再以购车款的3倍赔偿。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了解到,原告施先生是宁波市区人,去年4月想买辆皮卡车,因为象山县这家4S店的同款车报价比市区低3000元,就在该店购车。

       为了测油耗,施先生第一次只加了200块钱油。这些油用完,分里程表显示288公里,但总里程表显示为502公里。因为怀疑将用过的车卖给他,施先生致电4S店询问,对方销售人员称多出来的200多公里是车辆调拨导致,并保证该车是第一次销售。

       在打电话时,施先生开启了手机录音功能。

       此后,朋友发现皮卡的“车辆合格证”上有2枚一样的公章,告诉施先生,这意味着该车很可能已经办过临时车牌,即销售过一次。

       经查证,这辆皮卡确实被销售过,前面的买主是象山1家企业,开了200多公里后,以“变速箱有问题”为由向4S店换了一辆,并办理保险变更手续。

       施先生向县消保委投诉。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根据去年3月出台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

       考虑到赔偿额度巨大,为提高调解效率,消保委建议施先生直接向法院起诉。同时,县消保委将情况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启动“诉转案”执法程序。在市监部门配合下,施先生获得了该车曾被购买、退车、更换保险的证明文件,将4S店告上法庭。

       在证据面前,4S店承认隐瞒真相,二次销售皮卡车。法院认定4S店存在欺诈,判令其收回所售二手车,全额退回8万余元购车款,另按售价给予3倍赔偿。

       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建胜介绍,根据现行法律,如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构成欺诈,消费者可根据商品属性,提出3~10倍的惩罚性赔偿要求,“常见的维权案一般适用《消法》、《食品安全法》。前者适于食品安全领域外的消费者权益纠纷,一旦认定欺诈,可判令经营者承担3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如惩罚性赔偿金额不足500元,可按500元主张。后者适于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消费者权益纠纷,认定欺诈,可判令生产、销售者承担10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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