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二手车经纪行业协会行规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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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16] 来源: 作者: 宁波市二手车经纪行业协会 点击:

宁波市二手车经纪行业协会行规行约
(本规定经本会二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二手车经纪行业二手车交易经营行为,强化行业自律,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特制订《宁波市二手车经纪行业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行规行约”)如下:
 
第二条  本《行规行约》由宁波市二手车经纪行业协会依据民主程序依法制订,凡是本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自觉维护行业声誉。
 
第三条  本《行规行约》的施行,接受宁波市人民政府二手车行业相关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行规行约
 
第四条  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工作人员着装得体,言行举止文明礼貌,不讲脏话,不暴粗口。
 
第五条  本行业二手车经营商家应该将经营项目、收费标准和交易流程公布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让客户一目了然。
 
在经营场所展示的二手车,要做到明码标价。
 
第六条  客户咨询二手车车况,要如实介绍。不得故意隐瞒车辆重大品质缺陷和安全隐患。
 
第七条  二手车经营商家不得以更改汽车里程表公里数,故意欺骗消费者。
 
第八条  二手车经营商家不得在互联网等传播媒体上发布虚假二手车信息。转发推广他人二手车信息时,未经原信息发布者同意,不得更改该二手车信息主要内容、数据和报价。
 
    在互联网上发布二手车信息,不得严重偏离市场真实报价;发布的二手车信息,品牌型号、上牌年月、排量、环保等级、配置等重要二手车数据必须真实,不得有与事实不符的介绍和宣传。
 
第九条  自觉遵守二手车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服从政府行业相关部门管理。自觉遵守行业协会公布的二手车交易经营规范等自律规定。依法经营,诚信服务。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行规行约》如与国家和地方政府所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相矛盾,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所指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准。对违反本《行规行约》的行为,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所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提请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本行业协会对违反本《行规行约》的行为,可以依据经民主程序制定的相应自律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行规行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施行中产生的问题,可以向宁波市二手车经纪行业协会反映。
 
第十二条  本《行规行约》经协会民主程序,可以修改、补充和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同本《行规行约》具有同等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