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按揭合同购买二手车 当天取消被收费5000多元

0

[2016-04-14] 来源: 作者:温州网-温州晚报 陈培培 点击:

      “签了按揭合同,按揭能取消吗?取消了,还需要被收手续费吗?”昨日,温州文成的王先生致电晚报《合力维权》栏目求助,称自己原本签订了按揭合同购买一辆二手车,但签订合同的当天就提出了取消,并支付了全车款,但还是被担保公司收取了5000多元的手续费。在王先生看来,这笔费用收得不合理,但他向该公司提出索要遭到拒绝。王先生说,他希望能请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律师支支招。

 

投诉:临时取消按揭 担保公司照常收费

 

     4月8日,王先生从文成赶到市区龙方路某二手车服务中心购买二手车。当天,他看中了一辆宝骏730车,系2014年上牌,说定价格是72000元。

王先生说,起初他原本就打算全款购车,但想想这样经济压力会比较大,就考虑按揭付款,该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也立刻帮忙叫来了某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小夏。

王先生称,在听过小夏的相关业务介绍后,他与小夏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按揭购车合同,并当场支付了首付的30000多元费用;之后,小夏跟随他一起返回文成进行家访,但到家后,妻子不同意按揭购车,他只好当场向小夏提出取消按揭合同。

在小夏计算费用后,王先生向其支付了50000多元。但事后,王先生计算了下,发现自己比车款多付了5000多元。王先生称自己联系了小夏索要这笔钱,但小夏称这是之前订购按揭购车合同产生的必要费用,事前已经说明不能退还。

王先生认为,要是他是按揭购车,这笔费用该收;但如今他已经取消了按揭合同,改为全款购车,这笔费用就不该收。为此,他向鹿城区12315投诉。

 

回应: 签按揭合同前  已经说明该笔费用

 

      昨天,记者联系到了王先生购车的该二手车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表示,他只是为王先生介绍了这辆车,收取了介绍费1000元;当时王先生提出想按揭购车,他们才帮忙联系了该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小夏,但具体关于按揭购车的事项是由王先生本人与小夏直接商谈的,他对详细情况并不知情。对于王先生想要回多付的5000多元,该工作人员表示,这与该二手车服务中心无关。

随后,记者与小夏取得联系。小夏表示,之前在与王先生确定按揭购车合同时,就需要收取的包括评估费、风险金等在内的相关手续就已经进行过说明,并且也给了王先生一份清单;到达王先生家后,王先生提出取消该按揭合同,经过核算后王先生还需支付50000多元,其中就包括评估费、风险金等,因为这些费用在签订按揭合同时就已经产生,但是办理按揭合同原本需要收取的资料费、保证金等,已经酌情减免。

小夏表示,由于王先生已经向鹿城区12315投诉此事,他也已经向公司汇报了情况。

昨天下午,王先生回电记者,称小夏联系到他,表示同意退还其中的4500元费用。

 

说法:签订合同需谨慎  违约需承担相应责任

 

      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项建挺认为,双方如果签订合同,则应该依照约定履行合同,如果违约,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有约定,则应该按照合同执行,但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则可以要求酌情减少,具体参照标准为根据实际损失金额酌情确定。

      王先生如果与该担保公司有签订合同,那么应该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如不履行则应该按照上述方式承担违约责任,但本事件中的按揭合同系格式合同,格式条款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应该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根据《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王先生在实际履行按揭合同之前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全额支付购车款,担保公司由于主要的义务没有履行,对于收取的全额手续费5000元,应该酌情协商予以大部分退还,如果全额不退,则明显不公平不合理,违反上述《合同法》的规定,但担保公司如果前期确实产生评估费用或者其他成本,则可以酌情收取部分费用。

 

 

腾讯大浙网:温州网-温州晚报 陈培培2016-04-13 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