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二手车经纪行业协会监事会工作制度
[2016-12-13] 来源: 作者:宁波市二手车经纪行业协会秘书处 点击:
宁波市二手车经纪行业协会
监事会工作制度
(本制度由本会二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一条 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理事会、会长会议和秘书处对会员大会的各项决议执行和落实情况,对本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本会监事会设监事若名,监事长一名,根据需要设副监事长若干名。
监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的任职条件:
(一)未担任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二)处事坚持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本会会员。业内人士,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最高年龄(任职到期)不超过70周岁。
第二条 监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含监事长、副监事长)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
第三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监事会委托,核查本会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
(四)根据本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四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三)保守本会秘密。
第五条 监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给本会或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如监事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可经由监事会提名,报会员大会审议,取消其监事资格,由会员大会另行补选。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会的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收支和决算报表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等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审议,并监督执行情况。
(六)经监事会集体决定,可以对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决定要求重新审议,或建议召开会员大会进行审议表决。
第八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召开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九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会长会议。
第十条 列席理事会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会长会议的监事长,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三分之二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三分之一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本会经会员大会批准的监事会有关制度作为本章程附件,应当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本会会员大会表决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