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二手车经纪行业协会会长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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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3] 来源: 作者:宁波市二手车经纪行业协会秘书处 点击:

宁波市二手车经纪行业协会会长会议制度
(本制度经本会二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一条  实行会长会议制度是协会民主办会,集体领导的重要保证,充分体现了协会民主集中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会长会议的组成人员为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聘用秘书长没有表决权),参加会议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享有同等表决权利。会长会议应当邀请监事长列席会议。列席会长会议的监事长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副秘书长和秘书处有关人员参加会长会议,要做好会议记录和会议期间服务工作,不享有表决权。会长会议根据工作任务和会议内容需要,经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集体(表决)同意后,可以指定或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长会议的相关人员,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三条  会长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召开会长会议须经会长、副会长集体商定,应该至少提前3天由秘书处负责通知,并且应该将会议内容,需要各位会长、副会长讨论审议或决定的事项,以会议通知的形式告知各位会长、副会长及与会的相关人员。
情况特殊的,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有紧急情况和任务的,经各位会长、副会长商议后可以随时召开。召开会长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有表决权利人员)人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四条  会长会议职责是:
 
(一)领导本会秘书处及各机构开展工作;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审核批准协会经费开支;审核批准协会每月财务收支报告。
 
(二)制订审议本会各项规章制度,提交理事会议或会员大会审议表决。
 
(三)提议聘用和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协会中层负责人,报理事会和会员大会审议决定。
 
提议聘用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协会中层负责人工资福利待遇,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四)提议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提交理事会表决批准。
 
(五)批准秘书长人事提议,决定秘书处及本会各机构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以及工资福利待遇。
 
(六)涉及本会会员利益,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和应该由会长会议决定的其他各项事项。
 
(七)会长会议商议决定的事项,须得到三分之二以上与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有表决权利人员)同意方可实行。
 
(八)会长、副会长有权行使否决权。根据会长会议讨论审议事项的重要性,2名以上会长或副会长联名提议,可将有争议的议题或事项,提交理事会议或会员大会审议,表决。
 
(九)需要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的重要事项,原则上应先在会长会议上审议后,方可提交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审议表决。 
 
第五条  有半数以上会长、副会长动议要求召开会长会议的,会长应及时责成秘书处作好会议准备,并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召开。
 
第六条  会长会议由秘书处负责通知召集,会长会议需要的文件由秘书处负责起草。会长会议由会长主持(或会长可以委托一名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秘书处负责会议组织和记录。
 
第七条  会长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等,秘书处负责形成文件(会议纪要等),发送至各位会长、副会长和指定人员,并要做好文件存档工作。
 
第八条  本制度经本会会员大会表决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