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二手车经纪行业协会行规行约等自律性制度的制订及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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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3] 来源: 作者:宁波市二手车经纪行业协会秘书处 点击:

宁波市二手车经纪行业协会行规行约等自律性制度的制订及实施办法
 (本办法由本会二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开展行业自律是行业协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制订行规行约等自律性规范涉及行业根本利益和经营户的切身利益。务必符合国家、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务必契合行业实际;务必符合行业和经营户的根本利益。因此特别制定本规定严格执行,并经本会会员大会审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实行。
 
一、行规行约等自律性文件
 
  (一)本会应当根据本行业实际情况制订行规行约等自律规范。行规行约是由本会全体会员共同制定、共同遵守,自我约束、相互约束的行为规范。
 
  (二)行规行约等自律性规范应明确规范制订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要内容、实施和监督、奖惩措施等条款。
 
  (三)行规行约等自律性规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体现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正当竞争的原则,反对欺行霸市、不正当竞争和个别或部分经营者垄断行业的行为;
 
  2、体现优先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
 
  3、内容合法有效、务实管用、具体细致,有较强的可执行性;
 
  4、对违反行规行约的行为有明确的处罚细则,具有可操作性。
 
 二、本会行规行约等自律性规范由秘书处草拟,经会长会议审议,报理事会议审议表决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由会员大会决定由理事会或专门委员会负责对本会行规行约等自律性规范的实施、监督和管理。专门委员会由本会理事会领导,对会员大会负责。
 
三、本会行规行约等自律性规范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本会会员的意见与建议,并由理事会负责汇总意见提请会员大会审议。
 
四、本会行规行约等自律性规范公布实施后,要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会员执行本会行规行约等自律性规范的自觉性、主动性。对模范执行本会行规行约等自律性规范的,可以给予公开表彰、奖励。
 
  对以下成绩突出的会员进行表彰奖励:
 
  (一)对表现突出的单位会员,授予诚信商家等荣誉称号;
 
  (二)对其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授予先进个人的称号; 
 
  (三)在对会员授予以上荣誉称号的同时,给予一定的奖励,可以在本会举办的活动中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五、本会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需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制定的评比表彰办法,明确标准、条件和程序,做到公开、透明和公平公正。评比表彰办法应在开展表彰活动前报宁波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会员违反本会行规行约等自律性规范的,本会理事会可依据本会行规行约等自律性规范的惩罚规定,结合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分。一般而言,对违规情节较轻的,可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其赔礼道歉或赔偿经济损失,并限期改正。对违规情节较重的,可进行通报批评、媒体曝光或行业制裁等。对违规情节严重或违法的,应及时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七、对会员进行奖励或处分的,由秘书处报理事会讨论决定。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奖励或处分的会员。
 
八、开除会员应该经理事会提议,并由会员大会出席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开除通知由理事会应以书面形式将开除的决议以及理由通知被开除的会员。
 
 九、本会秘书处应当将理事会对会员受奖励或处分的决定在本会网站上进行公布。
 
十、本会理事会应当建立顺畅有效的申诉与处理机制。
 
会员对本会奖励或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交本会秘书处,向本会理事会提起申诉或举报。本会理事会应当对申诉或举报的问题及时交给本会秘书处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交理事会进行复核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