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二手车经纪行业协会章程及有关制度规定

0

[2016-11-14] 来源: 作者:宁波市二手车经纪行业协会秘书处 点击:

 宁波市二手车经纪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宁波市二手车经纪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宁波市二手车经纪行业企业自愿组成,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社团法人地位的行业性社会组织。是宁波市二手车经纪行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行业性民间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服务行业、服务会员;积极反映行业内会员的意见与要求,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在政府、社会各界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在行业管理中发挥自律作用,促进宁波二手车经纪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会发展目标:努力把本会建设成为政府信任、行业认可、会员满意、充满生机与活力、有持续发展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社团组织。

第四条 本会系直接登记的社团组织,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的活动区域为:浙江省宁波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服务行业,服务会员,支持和帮助会员开展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宣传、贯彻国家有关二手车经纪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对本行业的指导和管理;

(三)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四)制订并监督执行本会自律规范,对违反自律规范、损害行业形象和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批评、教育、帮助等自律措施;

(五)承担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经宁波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二手车经纪企业以及与本行业相关的其他企业,自愿办理入会手续,并经本会理事会批准的均可接纳为本会会员。

本会是行业协会,一般不吸收个人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二手车经纪企业和与本行业相关的其他企业;

(二)拥护本会章程,遵守本会自律规范,自愿加入本会;

(三)承诺按时缴纳会费;

(四)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查,提交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核发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文件和会员证书。

会员应由其单位负责人出任会员代表人,并可指派1名联络员,与本会进行工作联系。

   (三)秘书处于会员注册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本会网站上予以公布。秘书处应当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秘书处应当建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监事名册、会长名册,作为证明其会员及其相应资格的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修改名册。

会员单位的代表人、联络员、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应及时通知本会秘书处。

   (四)会员入会申请未经理事会批准,申请人可以本会理事会再次提出申请,并由会员大会作出最终决定。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协会各项制度、规定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权;

   (三)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监事名册、经理事会批准可以向全体会员公开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提出会员大会、理事会议的议案权和建议权;

   (五)退会的自由;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遵守行规行约等行业自律规范;

  (二)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决议;

  (三)按期缴纳会费;

  (四)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会员可以申请退出本会。申请退会会员应向本会提交书面退会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书。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同意其退出本会。

  (二)已经不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会员单位,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劝其退出本会。

  (三)本会会员应该按章程规定交纳会费,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的,或不履行本会其他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公示除名。

  (四)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害或经济损失的,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公示除名。

  (五)受到相关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六)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会员的入会组织(企业或其他组织)解散的,该会员单位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对理事会终止其会员资格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理事会提出申诉,请理事会重新审议,或提交会员大会审议表决。

第十三条 会员资格终止的,由协会秘书处负责通知该会员单位,收回其会员证。并应在每年年检后10天,在本会网站上公布本会会员名单。

第四章 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审查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决定监事长人选。

(六)审议决定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和自律规范等重要文件。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会长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八)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提前换届时间不受限制。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听取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收支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等,决定下一年的工作方针、任务,及其他应该由会员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联名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联名提议应向秘书处提交由联名会员签名的提议函。

会员大会召开的日期由理事会议决定。会员大会文件由秘书处起草,会长会议审定,报理事会议表决通过。

召开会员大会至少提前五天,由秘书处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以书面通知至各会员单位代表本人。

会员大会应制定内容完备的会员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和表决程序,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的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会员大会对理事会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

会员大会应当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确保会员大会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

本会《会员大会议事规则》等会员大会制度作为本会章程的附件,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应当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和理事组成。

理事会成员的人数由会员大会决定,最多不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人数应为奇数。理事会成员人数出现空缺达总数三分之一时,应当按照本章程相关规定进行补选。

一、理事任职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道德品质、思想素质好,热心服务行业,热爱本会,愿意为本行业作无私奉献。

(二)本会会员。在本行业从事二手车经营业务至少2年以上,熟悉业内情况,善于团结会员,业内口碑好,能够胜任理事工作。

(三)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良好,无不良经营行为。

(四)当选后任职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按时缴纳会费(理事单位会费)。

    二、理事当选程序:

(一)自愿当选本会理事候选人的会员,可以向本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理事候选人报名可以是自荐,会员联名推荐和会员个人单独推荐。会员联名推荐和会员个人单独推荐须经被推荐人同意。

 (二)秘书处将报名当选理事候选人名单汇总提交选举工作委员会(或领导小组)。选举工作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根据本会理事当选资格进行当选资格审议。选举工作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将报名当选理事候选人名单和当选资格审议意见提交理事会审议,并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当选得票超过投票数二分之一的,向会员大会推荐当选本届理事候选人

 (三)由选举工作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向全体会员公示理事会推荐的本届理事候选人7天。报名当选本届理事候选人在公示的理事会推荐的本届理事候选人中没有列入,本人有不同意见,可以向选举工作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必须有充分理由方可提交会员大会审议,由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当选本届理事候选人得票超过投票数二分之一的,可当选本届理事候选人,进入会员大会投票选举理事的候选人名单。

 (四)对理事会公示推荐的本届理事候选人有异议的,也可以向选举工作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必须有充分理由方可提交会员大会审议表决。不同意(该候选人)当选本届理事候选人表决票超过投票数二分之一的,取消当选本届理事候选人资格。

 (五)由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产生本届理事。同意得票超过投票数三分之二的,当选本届理事。

 (六)协会以文件方式公布当选理事名单,并且在协会官网公示当选理事名单。

三、理事罢免程序

(一)本会理事任职期间,如果发现已经失去理事任职条件(即已经不符合理事当选资格)的,尤其是有不良经营行为被屡次投诉且屡教不改,行业内口碑较差的。经会长会议审议,提交理事会议审议表决后,给予劝退或除名处理。

(二)被劝退或除名理事名单及处分决定,以协会文件形式向全体会员公布。

(三)被劝退或除名理事对理事会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本会会员大会提出申诉,由会员大会对该理事会决定进行审议表决。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报会员大会审议表决。决定聘用和解聘副秘书长及本会中层负责人。

(三)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本会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人选,报会员大会审议批准。

(五)审议秘书处起草的应该由理事会决定的协会重要文件和规定,如果按章程规定需要经会员大会决定的,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决定。

(六)决定本会应该由理事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

(一)理事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会长会议决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议,联名提议应向秘书处提交由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理事会议文件由秘书处起草,会长会议审定。

(三)召开理事会议应该至少提前五天由秘书处负责通知,并且应该将会议内容,需要各位理事讨论审议或决定的事项,以会议通知的形式告知各位理事及与会的相关人员。

(四)特殊情况经会长会议决定可以紧急召开,由秘书处负责通知。并且应该将会议内容,需要各位理事讨论审议或决定的事项,以会议通知的形式告知各位理事及与会的相关人员。

(五)理事会议应当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确保理事会议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

(六)理事会议应制定内容完备的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理事会议的召开、选举和表决程序,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的签署、会议公告等内容。

(七)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本会《理事会议议事规则》等理事会议制度作为本会章程的附件,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应当严格执行。

第六章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会长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业内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当选后任职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

(四)热爱本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七)秘书长为专职。身体健康,当选后任职届满时不超过65周岁,并且具有与担任秘书长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

(一)本会会长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二届。本会会长为本社团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

(二)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会议指定一位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并报理事会批准。会长如因故不能履行职务超过六个月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从副会长中选举产生一名会长。

(三)本会换届或会长因故辞职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四)会长、副会长因故要求辞职,须由本人向理事会提出申请,提交会员大会审议。新任会长或副会长由会员大会补选,经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五)会长、副会长的罢免必须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经理事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经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罢免。新任会长或副会长由会员大会按本章程规定进行补选。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检查秘书处日常工作。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代表本会审批协会各项经费开支,代表本会出席有关会议。

(四)负责每月召开一次会长会议。

第二十四条 会长会议制度

(一)本会设立会长会议制度,会长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参加会议人员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召开会长会议应当邀请监事长列席会议,列席会长会议的监事长,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三)副秘书长和秘书处有关人员参加会议,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和会议期间服务工作,不享有表决权。。

(四)会长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参加会长会议人员名单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集体决定,由秘书处负责通知。

(五)召开会长会议须经会长、副会长集体商定,应该至少提前3天由秘书处负责通知。并且应当将会议内容,需要各位会长、副会长讨论审议或决定的事项,以会议通知的形式告知各位会长、副会长及与会的相关人员。

(六)会长会议文件由秘书处起草,提前报送各位会长、副会长审议。

(七)特殊情况可以经会长、副会长集体商定紧急召开会长会议,但也应该由秘书处负责通知,并且应该将会议内容,需要各位会长、副会长讨论审议或决定的事项,以会议通知的形式告知各位会长、副会长及与会的相关人员。

 (八)会长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出席方能召开,会长会议决议须经到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长会议职责是:

(一)领导本会秘书处及各机构开展工作;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审批协会经费开支;审核批准协会每月财务收支报告。

(二)审议秘书处制定的本会各类文件、制度等草案,报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审议表决。

(三)提议本会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协会中层负责人,以及工资福利待遇,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四)提议聘用和解聘秘书长(聘用制)、副秘书长,提交理事会审议,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五)提议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提交理事会审议,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六)批准秘书长人事提议,审议决定秘书处及本会各机构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以及工资福利待遇;

(七)应当由会长会议决定的其他各项事项。

(八)本会应当制定《会长会议议事规则》作为本会章程的附件,由理事会议审议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表决后,严格执行。

第七章 秘书处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会长会议(各位会长、副会长的集体)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一)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名。本会系行业性协会,根据宁波市社团管理机关的规定:秘书长应当是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副秘书长可以是本会兼职工作人员。

(二)选任制秘书长任期与理事成员任期相同。如果连任超过二届,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应当转为聘用制。聘任制秘书长聘期由理事会决定,可以连聘连任。

(三)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可以由临时指定一名副会长兼任,或指定一名专职副秘书长临时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专职副秘书长人选由会长会议提名,按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录用规定聘用,报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超过六个月时,应该召开会员大会补选秘书长。

(四)选任制秘书长因故要求辞职,须由本人向理事会提出申请,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并且召开会员大会补选秘书长。新任秘书长须经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五)秘书长的罢免必须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经理事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经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罢免。新任秘书长由会员大会按本章程规定进行补选。

(六)本会换届或秘书长因故辞职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七)选任制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议,聘任制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对会长会议、理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实施会长会议、理事会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负责会长会议、理事会和会员大会的具体组织工作;

(三)组织本会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和工资福利待遇,提交会长会议审议;

(五)负责提出本会秘书处及本会各实体机构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及工资福利待遇等建议,提交会长会议审议;

(六)负责处理秘书处其他日常事务,召集并主持秘书长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配置专职工作人员。

(一)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实行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逐步实行职业化(持证任职)。

(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应根据市场化原则,参照本行业工资待遇水平,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实际情况,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会长会议审议,报理事会批准。

(三)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离退休制度,按照国家和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

(四)本会应组织和鼓励专职人员参加专业培训,逐步提高专职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职业素质和工作水平。

(五)本会应当建立规范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激励和保障机制,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专职工作人员,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第二十九条 本会应当制订《秘书处工作条例》,由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经会员大会批准,作为本章程附件,严格执行。

第八章 监事会制度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至少设监事7名以上。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监事长若干名。

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理事会、会长会议和秘书处对会员大会的各项决议执行和落实情况,对本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的任职条件:
    (一)未担任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二)处事坚持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本会会员。业内人士,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最高年龄(任职到期)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一条 监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含监事长、副监事长)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监事会委托,核查本会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
  (四)根据本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三)保守本会秘密。

第三十四条 监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给本会或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如监事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可经由监事会提名,报会员大会审议,取消其监事资格,由会员大会另行补选。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会的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收支和决算报表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等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审议,并监督执行情况。

        (六)经监事会集体决定,可以对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决定要求重新审议,或建议召开会员大会进行审议表决。

第三十七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召开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会长会议。

第三十九条  列席理事会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会长会议的监事长,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四十条  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三分之二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三分之一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会员大会批准的监事会有关制度作为本章程附件,应当严格执行。

第九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的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宁波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规定,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经会员大会批准,按规定收取会费。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有关财务情况应当在每年召开的会员大会上以适当方式向全体会员公布,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财务独立核算,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严格履行民主理财承诺,对全体会员负责。建立和健全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财务监督检查组织,定期对本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会长(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核。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会员大会批准的本会资产管理和财务收支管理等制度作为本章程附件,必须严格执行。

章 本会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应当经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上报宁波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本会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报请会员大会表决。

第五十三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处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宁波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  月  日召开的本会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15天内报宁波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由本会理事会负责。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宁波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协会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障协会的正常工作,规范协会的财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收入管理 

第一条  协会收入的主要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收取标准收取。

2、事业收入:指协会组织通过开展专项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3、其他合法收入:指各种社会捐赠、政府资助、活动经费、利息收入等。

第二条  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协会对其不同来源的收入,实行不同形式的管理。

1、会费收入:依照会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协会业务活动所需经费。

2、事业收入:协会对事业收入实行激励机制,即对事业收入进行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将税后收入按有关规定进行支配。

3、其他收入:作为协会经费来源的补充。

第二章 支出管理  

第三条 协会的支出是指按《章程》规定,履行协会管理与服务职能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各项管理费用、聘用人员工资、办公设备购置、办公场所租赁、修缮等费用。      

第四条  支出审批原则:协会对各项支出实行逐级审批、财务监督控制的办法。费用支出审批要严格执行宁波市事业单位财经政策规定和开支范围及标准,坚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原则。

第五条   支出审批程序:协会的各项支出应:由经办人按财务规定格式及要求填写费用报销单。

第六条  支出审批权限: 协会会长是协会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协会资金的安全使用负责。协会经费支出实行会长会议集体审核,会长签字批准制度。单笔报销金额在500元以下的资金开支,先由协会秘书长审批使用,当月汇总报会长会议审核批准。单笔报销金额在500元以上的资金开支,先报会长会议审核批准后使用。

 第七条  协会报销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接待费要求如下:

1、购入办公用品时,要附有购物明细清单。

2、差旅费:⑴ 有关人员因公出差报销时要附上由秘书长签字批准的会议通知。秘书长出差时,要附上由会长签字批准的会议通知。⑵ 其它事项出差,以书面形式说明出差的目的,按以上程序办理。⑶ 差旅费应在出差回来后十天内办理报销手续。

3、会议费用:召开会议前,先由秘书处提出申请,做出会议费用预算,说明召开会议的内容、会议规格、参加会议的人数。报会长会议集体审核批准。会议结束报销时应附有会议消费清单。

4、接待费支出:应由经办人员提出申请,说明来访人单位名称、规格、人数,报会长会议集体审核批准,按批准支出标准执行。

第八条  协会应建立固定资产、存货及办公用品领用制度,由秘书处负责采购、管理。

第九条  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发放及按规定发放的各项补贴或津贴,由财务人员负责造表,报会长会议审批后,按规定发放。 

第三章  资产及负债管理 

第十条  协会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十一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预付款、其它应收款和存货。应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各种借款,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一是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目的而持有的;二是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三是单位价值较高。

第十三条  协会应做好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工作,建立固定资产台帐。财务人员应做好固定资产价值管理工作。应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十四条  协会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按会计核算要求记帐。

第十五条  协会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四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协会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协会财务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做好协会月度、年度等财务报告,报各位会长、副会长和协会财务监督检查组织。

第十七条  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十八条  协会财务情况说明书由协会财务人员编制,报告给各位会长、副会长和协会财务监督检查组织。主要说明协会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对目前或今后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协会财务分析报告由协会财务人员按季编制,报告给各位会长、副会长和协会财务监督检查组织。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收缴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总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等。

第五章  现金、银行支票、票据管理 

第二十条  协会现金、银行支票管理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结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现金收入必须开给发票或收据,并当日记入银行或现金帐户,当日送存银行。严禁贪污、挪用公款,严禁私设“小金库”,帐外设帐。

第二十二条  出纳收入的现金应专柜存放,不得与个人款项混杂,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不得“坐支”现金或以“白条”抵库,出纳应做到日清月结。会计对现金的库存情况应该随时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不得将现金收入以个人名义储存方式存入银行,不得随意互借现金,不得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

第二十四条  现金支付必须符合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不足转帐金额起点的零星开支可使用现金支付,其余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第二十五条  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及空白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得填写假用途,不得将支票交给销货单位代为签发,不得出租出借银行帐户。

第二十六条  签发银行支票的印鉴必须分人保管,严禁集中在一个人身上。

第二十七条  实行钱帐分管制度,非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必须做好现金和银行支票的保管工作。如发生现金被窃,必须及时报告协会领导和有关部门,同时分清责任进行处理;对盖好印鉴的空白支票丢失,要立即向银行挂失,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二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财务部门要建立健全票据的领取、开具、保管登记工作,不得将票据借作他用。

第六章  内部财务会计管理

第三十条  协会内部财务会计管理,是指为了规范和加强内部财务会计工作,使内部财务会计工作的程序、方法、要求等制度化、规范化,而制定的内部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管理体系、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原始记录管理制度、财务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财务会计分析报告制度等。

第三十二条  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